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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使民眾更清楚瞭解攸關消費者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擬「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辦理法規預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開放銀行得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為完整揭露保險公司往來之代理人資料,爰納入揭露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5條)
二、 明確規範經主管機關同意免依審查程序辦理之保險商品,其應揭露之文號及日期等。(修正條文第9條)
三、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放款達一定金額者,於放款或轉銷呆帳時,應予揭露,爰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10條)
四、 為避免保險業任意解聘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爰規範保險業於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應揭露更換原因。(修正條文第11條)
    金管會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1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14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393   更新日期: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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