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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104年度辦理資金運用及公司治理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整、命公司解除經理人職務及5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68條、第171條之1。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前次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相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資金運用交易人員授權委任作業,有公司負責人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人員,未提報董事會且未報本會備查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符;以及與交易對手及中介機構簽訂合約,有約定受委任交易人員為公司董事長情事,不利內部控制機制運作,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
(三) 舉辦股票遴選及獎勵活動辦法,有權責不清、違反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四) 對公司人員管理作業有未依所訂內部規範辦理,包括聘用作業、出勤管理、工作派任及留職停薪等作業,未符所訂員工管理作業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五) 對經主管機關裁罰公司負責人之案件,有由公司代為繳納罰鍰,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
四、 裁罰結果:基於前揭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本案共計核處罰鍰270萬元整並予以5項糾正之處分,並命該公司解除財務系統副總經理之經理人職務、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求該公司速向前董事長追討公司代為繳納之罰鍰,並請該公司就該等缺失事項確實檢討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20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077   更新日期: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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