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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任用經紀人張OO君、蔡OO君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城保經)及所任用經紀人張OO君、蔡OO君違反保險相關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及所任用經紀人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金城保經3項限期改正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所任用經紀人張OO君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蔡OO君限期1個月內改正。
一、受裁罰之對象: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張OO君、
蔡OO君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張OO君擔任金城保經之經紀人,有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金城保經使用及申領執業證書聲明不實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款及8款(行為時第39條第1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後段規定,廢止張OO君之執業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金城保經任用未親自執行簽署工作之張OO君為經紀人,核有未確保簽署作業程序及內容符合法令規定之情事,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二)另金城保經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有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未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未擬具法令遵循手冊、未留存法令遵循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及辦理法規訓練之軌跡等情事,所任用之經紀人蔡OO君有未於要保書、保險需求評估及適合度暨業務員報告書簽署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併處金城保經2項限期改正,蔡OO君併處限期1個月內改正。
四、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應落實法令遵循制度,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419   更新日期: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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