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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定期檢視保險之有效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及定期檢視並維持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性。
金管會提醒民眾針對維持本保險有效性部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戶如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地址變動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以利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依保戶最後留於保險公司之地址寄送書面續保通知提醒保戶續保。
二、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車主未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登記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因此各位車主如要申請辦理換照、驗車等公路監理業務前,應先檢查是否已投保本保險,及有效期間是否超過30日,才不致發生無法申辦公路監理業務之情況。
三、本保險設置目的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同時,也替車主分攤一部分賠償責任。倘車主未投保或未續保本保險,一旦於未投保期間發生事故,則車主需全額負擔對車禍受害人之賠償責任,將造成經濟上之損失。
四、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或保險契約到期未再續保者,其罰則如下,倘逾期未繳清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得申辦車輛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業務: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車輛肇事者,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消費者如想進一步暸解有關本保險之相關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辦理本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2189   更新日期: 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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