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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高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匯率風險管理能力並強化其內控內稽制度

金管會為提高保險業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下稱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匯率風險管理能力,並強化保險業辦理該類業務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已研擬「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增訂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為匯率避險目的,得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增訂保險公司應建立及確認受託機構已就全權委託投資交易業務訂定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另基於類全委保單保戶非為專業投資機構,為保障保戶權益,爰增訂保險公司辦理類全委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不得於所簽定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以自行約定方式簡化投資分析流程,應比照一般基金之投資程序,依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投資執行紀錄、投資檢討報告之完整程序辦理(增訂條文第10條之1)。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864   更新日期: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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