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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保險業得採用電子文件方式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予要保人

為利保險業者能提供更為多元便捷的保戶服務,並鼓勵業者及消費者善用電子化相關服務,併收環保節能之效,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金管會已通過「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13點第4款令釋案,放寬保險業得採用電子文件方式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予要保人,並於今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並提供要保人相關銷售文件,其中包含保險商品說明書。保險業者除現行提供紙本保險商品說明書外,於兼顧保戶權益之前提下,亦得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予要保人留存,服務型態愈趨多元。以104年度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件數約31萬件估算(每份保險商品說明書約40頁計),若有一成採電子化,則可年省約1.25百萬張紙,少砍伐150棵樹,對於促進環境永續發展,將有所助益。本次發布之令釋相關重點如下:
一、 保險業經要保人書面同意後,得採用電子文件方式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惟不得有誘導情形,且交付方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二、 保險業於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後,應取得要保人之書面簽收回條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如:電訪錄音等),且保險業負有舉證責任。
三、 日後要保人如仍有紙本需求,保險業應予提供,且不得收取費用。
四、 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置於保險業網站供瀏覽或下載。
五、 保險業於執行上開規範事項時,應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檢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13點第4款令釋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910   更新日期: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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