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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任用經紀人呂○○君、陳○○君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泰銀保經) 及所任用經紀人呂○○君、陳○○君違反保險相關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及所任用經紀人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華泰銀保經限期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所任用經紀人呂○○君、陳○○君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一、受裁罰之對象: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呂○○君、陳○○君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華泰銀保經之簽署作業,有未由公司委任具有資格條件之經紀人辦理,而由公司其他員工使用簽署人章,代為簽署蓋章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二) 呂○○君、陳○○君有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之情事,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款、第8款規定不符。
四、裁罰結果:
(一)華泰銀保經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事證明確,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限期改正併處罰鍰20萬元。
(二)呂○○君、陳○○君違反保險法相關法規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公證人於申領執業證照前應詳閱聲明書內容據實聲明,並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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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328   更新日期: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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