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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之二附表一、第十五條附表二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基於強化保險業對國外金融債券、國際板債券、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等項目投資之風險控管與其資產負債配合之管理能力,以及提升其投資國外公司債與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之效益及彈性等考量,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之二附表一、第十五條附表二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修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主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範:鑒於近年來全球各國金融業受到國際政經事件等系統性風險衝擊之可能性與影響程度與日俱增,為強化保險業對外國銀行投資部位之風險控管,增列投資國外主順位金融債券其發行或保證人信用評等等級至少應為BB+級,及發行或保證人信用評等等級為BBB級至BB+級之主順位金融債券之投資條件,以及增列投資同一銀行發行或保證之債券、股票等商品之集中度風險限額,並修正國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投資限額規範。
二、 修正國外公司債之投資限額規範: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效率及彈性,將發行或保證公司信評等級為BBB+級之國外公司債,自現行BBB+級至BB+級國外公司債之投資限額內排除,以及將該投資限額修正為BBB級至BB+級國外公司債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核定國外投資額度6%或業主權益30%孰高者,並配合修正鼓勵保險業將國外有價證券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之限額,分別修正為國外投資額度7%及7.5%(即移回國內保管之比率達30%者,可增加1%;該比率達50%者,可增加1.5%)。
三、 修正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之標準:為使保險業得投資之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其管理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者所應符合之管理資產規模標準,確實發揮扶植國內創投事業於海外併購及發展升級之效益,及有效反映我國境內管理機構之資產管理能力,將管理境內創投事業之實際取得資產,納入得計入管理資產規模標準之基金資產範圍。
四、 增訂國際板債券不可贖回期限規範,並修正其他投資條件:
(一) 鑒於目前國際板債券具有發行人提前贖回條款者占相當比重,為利保險業資產負債配合之管理,增列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可贖回債券訂有不可贖回期限者,自投資該債券之日起至不可贖回期限期滿日止,須至少滿5年之規定。
(二) 鑒於保險業無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最近一年國外投資違反保險法受重大處分」、「最近一期RBC比率未達250%」、「董事會未設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未設風管部門及風控長」等情事者投資國際板債券,仍可能因承擔相當投資風險致影響其清償能力,基於保險業資金安全之考量,刪除現有「保險業無前揭情事者,無須按所投資股權或債權憑證之種類,分別符合本辦法所定相關投資條件」之排除規定。
五、 增列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應於保險業年度財務報告內附註揭露之事項,及增修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重大事項陳報內容及期限規範:
(一) 為瞭解保險業所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所有權是否有受限制情形,增列保險業應於其年度財務報告內附註揭露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有權是否有受到相關限制之規範。
(二) 為強化保險業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以及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監理,就前揭國外不動產投資增列保險業應於事實發生後7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重大情事項目,及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增列重大情事發生之陳報期限。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之二附表一、第十五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10481   更新日期: 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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