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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為配合相關法規規範及考量汽車保險實務運作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之研擬,將於近日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原「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刪除3點:
(一) 考量現行汽車保險契約無效之原因,如要保人對複保險故意不通知保險人;或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等,皆已於保險法明文規範,刪除原應記載事項第5點關於保險契約應記載無效原因之規定。
(二) 考量汽車保險契約並非所有商品皆有自負額之約定,刪除原應記載事項第8點關於汽車保險契約應記載自負額之規定。
(三) 考量現行汽車保險契約到期後皆需重新簽訂,並無自動續約之契約,刪除原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關於保險契約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之規定。
二、 其餘各點配合調整點次,並考量現行汽車保險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業有?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可供遵循,爰本次?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係採原則性規範方式。本案修正後共計29點,其中應記載事項計24點,不得記載事項計5點。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意見以期草案內容更臻周延,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外界如對於預告之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可於草案預告公告翌日起60日內,在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index.aspx)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保險局。

檢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3848   更新日期: 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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