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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簡化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及為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以及為符合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實務需求,金管會前已研擬「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近期內將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為符實務及簡化簽署作業,增訂「由主管機關訂定得免簽署之業務範圍」之但書規定。另配合訂定得免簽署之業務範圍函令(包括政策性保險、投保條件不變之續保業務,及具時效性、保險期間較短且限定投保金額之險種)。(修正條文第34條)
二、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一)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修正,增訂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規定,並配合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附件一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險種範圍。(修正條文第33條)
(二) 為符實務及簡化簽署作業,增訂「由主管機關訂定得免簽署之業務範圍」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
(三) 為符合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實務需求,明定再保險經紀人之委任應以書面為之;修正揭露相關資料之時點,明定由同一經紀人公司辦理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時,應取得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及原保險人之同意。(修正條文第35條)

檢附「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瀏覽人次: 8955   更新日期: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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