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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強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規定

為強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評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考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對保險業發布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相關指引及近期「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情形,擬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對外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使OIU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符合國際標準,以審慎控管相關風險,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增訂3條,修正1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強化OI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一) 明定OIU應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產、壽險公會自律規範等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第16條之1第1項)
(二) 對OIU應取得或驗證之客戶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為一致性規範。對境外法人所徵提文件以註冊地政府認證或核發文件或註冊地政府核定之註冊代理人簽發之證明為原則,不得接受代辦公司自行簽發之證明。(第16條之1之附件)
(三) 考量OIU業務為未來相互評鑑之重點,明定保險業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對既有客戶重新辦理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第16條之1第2項)
二、 明定第三方協助OI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修正條文第16條之2):考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對象主要為境外客戶之性質,有透過第三方協助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獲取充分客戶資訊之需求,並可驗證客戶相關資訊之真實性,爰參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之2修正條文規定及香港與新加坡規定,明定OIU得透過海外機構(本國保險業之海外分、子公司、外國保險業海外總、母公司或分公司,以及本、外國保險業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轄下銀行子公司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及保險子公司之海外保險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協助確認客戶身分及應符合之規定。
三、 明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受理投保及業務往來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投保,並應建立相關內控制度。(修正條文第16條之3)
四、 鑑於修正事項涉及保險業因應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系統設定,為給予緩衝期,明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7條)
金管會並表示,該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鑑於國際組織將於107年對我國進行防制洗錢評鑑,金管會前已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且刻正預告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為掌握時效及兼顧該會所轄銀行、證券及保險業監理之一致性,並利保險業配合執行,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59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8939   更新日期: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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