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修正「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鑒於「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之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定均已納入「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範,以及上開注意事項修正後之內容主要在規範保險業之內部控制,為與保險業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所定「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有所區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現行注意事項相關規範內容並將其名稱修正為「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本次修正計9點,刪除8點,修正後共計9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要求保險業應於完成或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金管會備查。另明定董事會應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 考量本國人身保險公司以外之保險業,除得不設置專責單位外,其餘有關配置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配置適足之資源及指派專責主管之要求,原則與本國人身保險公司一致,爰明列對各類保險業之一致性要求,並明列本國人身保險公司應設置專責單位之特別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 考量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之運作實務,增列「該等機構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員負責」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 考量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可能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可能由法令遵循人員兼任,前揭人員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之時數應無須比照未具該等資格條件者,爰增列「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專責人員者,經參加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12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相關資格條件」之但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二款)
五、 為避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受資格條件限制,導致人員異動時相關職務懸缺時間過久,爰增列該等人員得於充任後3個月內符合所需資格條件之規定,以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務之持續推動。(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二款)
六、 考量現行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之在職訓練,僅得由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保險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為兼顧其辦理訓練之彈性及品質,爰將課程認定標準修正為「經專責主管同意之內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四款)
七、 鑒於保險業董事應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負最終責任,監察人亦負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職責,另總經理則應督導各單位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上開負責人並均屬應聯名出具聲明書者,爰增訂該等人員每年亦應接受相關訓練。(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六款)
本修正案將於近日內循行政程序發布。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10371   更新日期: 2017-06-2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