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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1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分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整,並依該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2年5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保險法第14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該分公司承保新投保案件有以保單追溯生效之方式辦理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4款第4目規定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60萬元罰鍰。
(二)該分公司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金額,有逾保險業資金10%之規定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1款規定處90萬元罰鍰。
(三)該分公司辦理應收帳款催收業務委託他人處理,有未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之情事,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該分公司辦理財產保險業資訊公開有未填寫往來之保險代理人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974   更新日期: 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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