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 102年5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該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有未訂定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核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不符。
(二) 該公司業務員有未經公司辦妥登錄即招攬保險業務,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該公司辦理銀行行銷通路招攬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後電訪作業,對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超逾七十歲(含)以上之保戶有未電訪或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及得行使契約撤銷權,未確實執行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 該公司理賠或給付案件未由合格理賠人員審核,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 辦理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作業,有未以書面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之情事,及委外合約內容有未載明法規要求事項,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及第11點第1項規定不符
(六) 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共核處罰鍰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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