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13-05-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近日對利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辦理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 102年5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利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第167條之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本會對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查利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簽署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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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