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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辦理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2項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 102年5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167條之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7條、第 28條及第 32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經查該公司有簽署人漏未於要保書簽署、直接保險經紀與再保險經紀之職能分工及作業流程未明確區分、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之再保險分出,有低層費率低於高層費率,及規劃商業火險保單,保險公司所認受部分未收足保費致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等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共計核處2項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788   更新日期: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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