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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定近期內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及鑑於金融服務之完整性,國際金融應涵蓋保險業務,金管會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本次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金管會於103年7月30日召開會議,聽取專家學者、業界代表、相關部會等之建議,預定近期內會同中央銀行將全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本次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國際保險業務:新增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ㄧ環,特許保險業為國際金融業務之參與者。(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
二、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規範財產保險業、人身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等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得由其總公司申請於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二)
三、 國際保險業務範圍:明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範圍,包含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三)
四、 法規鬆綁: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五)
五、 稅賦優惠:參考其他國家之法例,明定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之租稅規定及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七)
六、 其他規範:包含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可委託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業務項目、蒐集、處理、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之規定、相關準用條文及罰則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四、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二十二條之十八至第二十二條之二十二)

檢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59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957   更新日期: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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