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預定於8月底前將「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為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行政院積極推動之公共建設投資、提升精算簽證報告之品質及可信度、督促保險業確實遵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及開放銀行業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等,金管會經研析並參考國內外相關作法,擬具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3年8月7日召開會議,聽取專家學者與業界代表等之建議。金管會預定於103年8月底前將全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修條文13條(修正11條、增訂2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
二、刪除相關現行條文中「類似保險」之文字,避免誤解。(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
三、增訂以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作為主管機關採取相關監理措施及執行問題保險業退場事務之相關規範,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劃分為四類等級,及增訂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未依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增資、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規範,並配合訂定上開規範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
四、增訂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條件、複核頻率等其他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五、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六、提高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及各項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之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416   更新日期: 2014-08-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