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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協助保險業擴大全球布局之參與程度,103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之保險法第146條之4修正條文已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額,得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規定,為落實增列上開規定之立意,並為確保保險業於審慎經營等原則下從事國外銀行、證券及期貨等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以提升其國外投資資金運用之安全及效率,除金管會前已公布研議完成並將於近期發布之「新增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認定範圍」草案外,本次就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符合資格條件、應檢具申請文件等事項,已另為研議完成相關規範。另為配合本會現階段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及強化金融監理,並基於撙節保險公司國外資產之保管費用支出及簡化相關作業程序等考量,爰於本次一併增修相關條文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保險業於報經本會同意者,其持有之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國內保險相關事業及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之投資總額,得不受三者合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之限額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 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銀行業及其他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符合資格條件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ㄧ)
三、 增列保險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檢具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四、 增列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後續應遵循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三)
五、 增列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1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838   更新日期: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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