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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提升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效率,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預告,並將續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本辦法本次修正4條、新增4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效率,並兼顧審慎監理及差異化管理等監理原則,爰增修符合一定條件者,投資國外不動產得採備查之方式:
明定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保險業者,就準備以「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及「信託」等兩種方式購買之國外及大陸地區每一案不動產,得以備查方式替代事前逐筆送本會申請核准方式進行投資,以及明定依備查方式辦理者,如有未提報董事會通過或提報董事會資料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於確定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採備查方式進行投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四)
二、 配合保險法修正「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額,得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並為確保保險業於審慎經營等原則下從事國外銀行、證券及期貨等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以協助保險業擴大全球布局之參與程度及提升其國外投資資金運用之安全及效率,爰增修下列規定:
(一) 增列保險業為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於報經本會同意者,其持有之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國內保險相關事業,以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大陸地區相關投資之投資總額,得不受三者合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之限額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 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銀行業及其他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符合資格條件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ㄧ)
(三) 增列保險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檢具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四) 增列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後續應遵循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三)
三、 鬆綁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之條件及鼓勵業者配合政策發展保險商品:
(一) 因應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之財務條件受金融市場短期波動因素之影響,將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百分之四十應符合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條件修正為「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且最近三年度平均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二) 為鼓勵保險業配合政策開發相關保險商品,提供國人適足保險保障,增列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得就原核定國外投資額度加計資金百分之一,或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得提高為百分之二十七中擇一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 為配合本會現階段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及強化金融監理,撙節保險公司國外資產之保管費用支出及簡化相關作業程序等考量,增列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746   更新日期: 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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