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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第10條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第10條條文,並將於近日與交通部會銜發布施行。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 為使特別補償基金有關資金運用存放於國內銀行之存款幣別更臻明確,爰將第7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幣存款」,另為強化該基金外幣存款之風險控管機制,於同款後段明定外幣存款之限額及條件應報經金管會核定,以資完備(修正本辦法第7條)。
二、 為配合「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主要表報之規範,將第10條第2項「主要財產目錄」修正為「淨值變動表」,以符規定 (修正本辦法第10條) 。
三、 另配合101年7月1日施行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作文字修正,並將「主管機關」修正為「金管會」。(修正本辦法第7條)。
檢附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第10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597   更新日期: 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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