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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持續協助我保險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商機,並加強兩岸保險業務往來,經行政院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於103年11月5日發布施行。本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共計修正5條,新增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本法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2條)。
二、第二章業務往來:
(一)因應兩岸商務往來及經貿交流需要,有條件開放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從事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往來,並修正再保險業務往來許可模式為業務許可制,免再逐案申請(修正條文第9條、第12條)。
(二) 配合修正需報送主管機關之業務往來資料,且考量實務運作效益,報送方式修正為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修正條文第13條)。
三、 第三章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一)開放臺灣地區保險業得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相關業務之管理,準用第22條至第26條及第34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二)擴大臺灣地區保險業赴大陸參股投資對象及於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並修正申請條件,以財務業務健全、資本適足性、守法性、風險管理能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保險業健全經營之虞等作為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27條)。
檢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59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149   更新日期: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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