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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及時因應整體經濟情勢快速變遷,並確保保險業對特定放款資產之損失承擔能力,協助其儲備因應未來景氣反轉時之健全經營能力,已完成「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預告程序,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列「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保險業依其指定之標準及期限,提高特定放款資產之備抵呆帳」(修正條文第五條);配合法規名稱修正,酌修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以及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等。
另金管會已於103年12月4日發布函示要求本國銀行辦理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其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1.5%,並於105年底前提足,基於金管會所轄金融機構監理一致性等考量,近日內將比照上開銀行業不動產貸款增提備抵呆帳之措施,依本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併為發布令釋要求保險業辦理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其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1.5%,並於105年底前提足。
檢附「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068   更新日期: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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