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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保險法第163條增列銀行得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規定及參考美國COSO委員會於西元2013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更新報告(下稱美國COSO更新報告),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並於今日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
二、參考美國COSO更新報告修正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目標及組成要素,並考量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營運規模不同,依公司年度營業收入不同採取差異化監理措施,明定銀行及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採取美國COSO更新報告之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確認招攬保險業務之業務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並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其相關文件。
四、明定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訓練,並將稽核人員教育訓練區分為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及修正教育訓練時數。
檢附旨揭法規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802   更新日期: 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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