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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之監理規範,提升保險業資產保管之安全性,及為配合金融進口替代政策引導保險業逐步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機構保管,以及提高保險業參與海外基礎建設及聯貸案件之商機,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預告,並將續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本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保險業得承作外幣放款,並配合訂定保險業應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徵信核貸處理程序及風險管理規範、應經中央銀行核准並依中央銀行所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放款限額、徵提擔保品、提列備抵呆帳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 增列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應依同業公會所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三、 增列保險業符合一定比例之國外有價證券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者,得增加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至BB+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額度。(修正條文第7條)
四、 增列保險業所委託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增列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保險業之海外資產,及保險業依本辦法辦理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投資,應於一定期限內委由國內符合一定標準之保管機構進行保管;增列保險業委外保管海外資產之應遵循規範與保管合約應載列事項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19條)
五、 增列保險業應委由會計師辦理國外投資內部控制有效性查核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80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902   更新日期: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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