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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民眾投保時填寫要保書應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保險於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時,應親自審閱並在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欄位簽章,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要保書是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填寫的書面文件,要保書內容包含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3部分,其中告知事項要保人要據實填寫,因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尚可依法拒絕理賠,將會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投保時,不論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都應該要確認要保書填寫內容後親自簽名或蓋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所投保含有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應確實逐一檢視要保書填寫內容並確認後再簽名,避免由招攬人員代為填寫或應招攬人員的要求在空白的要保書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另外收到保險單時應再次核對生效日期、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告知的事項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即時要求保險公司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又如簽約後發現保單內容有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金管會也重申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向消費者詳實說明,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屬公司將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14720   更新日期: 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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