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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申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理賠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國人因普遍使用汽車作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進而對相關汽車保險之需求殷切,並常藉由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移轉汽車因意外事故導致毀損滅失之相關風險。考量實務上被保險人於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對於申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之理賠作業仍不甚熟悉,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辦理理賠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屬商品理賠範圍:
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消費者需先確認該事故是否屬於所購買保險商品之理賠範圍,因此消費者應先確認所購買之商品類型為何?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目前市場上銷售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其主要類型大致可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甲式的承保範圍較大,除承保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所致之損失外,亦包含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明車損)、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不明車損)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乙式,則排除不明車損,範圍較甲式小;至於丙式,則僅限於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是否有自負額規定:
在車體損失保險約定之自負額,即遇有任何一次賠款時,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一定之金額,即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以上之金額負責賠償。目前甲式及乙式,第1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3千元,第2次為5千元,第3次以後為7千元。目前丙式則無自負額之約定。
三、是否屬被保險人定義:
車險被保險人之範圍,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該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第三人追償,故消費者應特別注意,以免衍生理賠爭議。
四、代位求償: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保險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保險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
五、除外責任:
所謂除外責任係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例如,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滅失;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等。
金管會提醒,事故發生應儘速通知保險公司,並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消費者辦理汽車保險車體損失保險理賠申請時,應確實瞭解並核對相關明細,以避免爭議並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705   更新日期: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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