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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今日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產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4年度接獲旺旺友聯產物函報該公司103年度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再保險業務往來情形之資料,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
一、 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旺旺友聯產物於103年度與大陸地區保險業進行再保險業務往來時,有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之情事。
四、 裁罰結果:基於前揭事項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行為時「管理辦法」規定,事實明確,爰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200萬元。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瀏覽人次: 4371   更新日期: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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