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金管會已通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修正內容,將循行政程序發布。
金管會表示,持續檢討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相關規定之目的,係為落實保險法第146條之2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範意旨,使具有公眾性質之保險業資金,能夠符合資產負債匹配原則,以維持保險業之穩定經營,以及引導保險業以合理價格從事不動產投資,爰再次修正上開處理原則,以同時兼顧穩定保險業清償能力及不動產投資之實務運作。
本次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鑑於國內逐步推動房地產稅制及相關總體審慎措施,以健全房地產市場及促使房市回穩,已具成效,且考量年化收益率之標準宜逐步回歸保險公司董(理)事會就不動產投資對於保險公司清償能力影響之專業判斷,爰修正不動產年化收益率至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五碼為準(目前為2.555%)。
二、 考量於不動產投資實務上,可能發生承租戶退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有中斷或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情事,故予以合理之招租或改善期間,爰修正文字使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後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亦得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期限。
金管會將持續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80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
 

瀏覽人次: 7624   更新日期: 2015-11-2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