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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今日討論通過對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該公司洽定之商業火災保險保單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限期一個月改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洽定上開保單其中部分共保公司收取之保費與承擔之責任比例與其他共保公司不同,該公司洽定之保險單,未依保險公司承保比例分配保險費,不合營業常規交易,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1款(行為時第41條第11款)規定不符。
(二) 洽定上開保單將向再保險人收取之部分再保經紀佣金分給主簽單公司,再要求主簽單公司以直接佣金名目支付予該公司,並據以向其他共保公司要求支付直接佣金,該公司之要求顯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影響市場秩序,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1款(行為時第41條第11款)規定不符。
四、 裁罰結果: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事實明確,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限期一個月改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內部控管及訓練,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瀏覽人次: 7672   更新日期: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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