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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修正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考量適格再保險人及承接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之國外再保險人或再保險組織,其信用風險攸關我國保險業之危險分散品質,為使各國際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信用等級更趨衡平,金管會前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8條、第12條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近期內將辦理法規發布事宜,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關於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應符合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之規定,將貝氏信用評等公司B+等級調整為B++等級,並將國際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8條)
二、關於財產保險業就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國內財產保險業參與承接之各層部分,應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共同承接之規定,將貝氏信用評等公司B++等級調整為A等級,及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 twAA 等級調整為twAA+等級,並將國際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2條)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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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966   更新日期: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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