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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 為(一)鼓勵保險業辦理身心障礙者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並提高其誘因,(二)給予業者對於新增指標之一定調適期間,(三)衡量保險業各項經營管理績效指標之精確性,前已研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下稱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並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本標準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人身保險方面:增列核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修正條文第二條及其附件)
(一) 於指標業務項下,納入承保身心障礙者人身保險之保費收入及小額終老保險保費收入兩項指標及其核算方式,及調整權重,並將現行指標由九項修正為十一項。
(二) 修正保單死亡保險平均保額指標計算方式。
(三) 修正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各級距之評等標準。
(四) 修正法遵指標之糾正扣分方式。
二、 財產保險方面:增列核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修正條文第三條及其附件)
(一) 於指標業務項下,納入承保身心障礙者傷害及健康保險之保費收入指標及其核算方式,及調整權重,並將現行指標由九項修正為十項。
(二) 增列財產保險業精算人員人數指標評等標準之正、副會員範圍定義。
(三) 修正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各級距之評等標準。
(四) 修正法遵指標之糾正扣分方式。
檢附「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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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265   更新日期: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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