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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開放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下稱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且已研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共計13條,重點摘述如次:
(一)明定本注意事項訂立之目的、應遵循之法令規定,及明定保經代業應建立專屬網頁,且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立投保網頁。(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明定本注意事項「網路投保業務」之定義,及規定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認代理或合作之保險公司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第四點)
(三)明定保經代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包括:建立並執行內稽內控制度、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取得資訊安全認證及建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第五點)
(四)明定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其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應已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明定保經代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商品種類準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之規定。(第六點)
(五)明定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之相關程序以及消費者或保戶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及其限制、通報作業、備份保存消費者或要保人點選同意之電子紀錄、爭議處理應遵循之事項。(第七點)
(六)明定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採自動化系統簽署作業,辦理首次自動化系統簽署前,應召開網路投保簽署會議,確認上架商品內容與保單條款相符、建立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之機制、檢視簽署作業符合相關法令、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作業。辦理自動化簽署後,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檢討會議。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修正或新增商品種類時,亦應召開檢討會議。(第八點)
(七)明定保經代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由保戶向保險公司交付。(第九點)
(八)明定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應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分就保經代業新保戶及既有保戶,抽樣10%及5%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要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第十點)
(九)明定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相關差異化管理,符合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保險金額25%,並得降低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或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減少保險金額25%,並提高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第十一點)
  為因應電子商務之快速發展,金管會鼓勵業者拓展多元行銷管道及配合業務鬆綁政策,自103年度起以循序漸近方式開放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本次並開放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以提供消費者投保之便利性,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024   更新日期: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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