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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審查規範

為提升國人對於健康管理的重視,鼓勵保險業開發設計具外溢效果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於106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增訂第220點之3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健康管理保險商品於推動初期,國內外均缺乏相關經驗統計資料可供引用,且於經驗統計資料累積至具可信度前,尚無具體數據評估其鼓勵機制之費率是否符合適足性、合理性與公平性,導致此類商品恐難遵循本注意事項第184點「保險商品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3至5年統計資料…」、第77點「健康保險保單中其送審內容涉及各項給付成本之計算者,應依第184點規定引用統計資料為基礎…」及第 15點之1第1項「人身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費率應反映各項成本…」之規定。為利保險業開發設計此類商品,創造保險商品之外溢效果,明訂此類商品於送審時,鼓勵機制之成本尚無具可信度之統計資料可供引用者,其鼓勵機制部分得排除本注意事項第15點之1第1項、第77點及第184點規定之適用。
二、 為督促業者妥善控管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相關風險,明訂上開商品應訂定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如管控商品銷售數量之方式),並於風險控管說明書等相關保險商品送審文件中載明。
本次放寬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審查規範,將更符合保險業實務作業之需求與期待,另透過此次法規鬆綁,金管會支持並鼓勵保險業積極研發具外溢效果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以達到促進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減少整體社會醫療支出、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等外溢效果,並且希望保險業能更落實自律控管,俾兼顧保險業業務推展之時效與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591   更新日期: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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