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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條文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為配合107年4月25日公布增訂保險法第163條之1所列「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前已研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近期內將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本辦法計18條,重點如下:
一、 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已建立內稽內控制度、近一年未有重大裁罰、已委託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取得資安管理系統ISO27001驗證及DDoS網路流量清洗機制),及保經代公司採自動化系統簽署應辦理相關確認作業。(草案第5、9條)
二、 為提升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服務效能,開放已與保險公司建立網路投保業務之保經代公司,得辦理網路保險服務,其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將於本辦法發布時併同發布相關函令。(草案第6條)
三、 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或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客戶以網路或親臨保經代公司方式辦理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並完成身分確認。(草案第8條)
四、 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依規定辦理抽樣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及明定差異化管理之奬懲方式,符合相關奬懲規定者,得提高(應減少)保險金額,及得降低(應提高)電話訪問抽樣比例。(草案第13、14條)
五、 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將本辦法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草案第17條)
檢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011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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