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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4修正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保險業國際板債券投資金額予以限制之規定,以及為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率風險控管、國外有價證券之資產安全性,並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其資金運用之效率與彈性,前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預告期間外界並無意見,金管會將於近期發布。
    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9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限額規範(修正條文第10條):
依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現行第10條第3項增列第1款及第2款,分列投資國際板債券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並於第2款明定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之投資總額加計應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合計數,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之145%。另保險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時,上開合計數如有超逾限額之情形者,尚無須出售原已投資之國際板債券,惟不得再新增投資國際板債券部位。
二、 放寬保險業外幣傳統型保單準備金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之2):
為提高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並綜合考量保戶之外幣需求、保戶匯率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臺、外幣保險商品發展之衡平性,爰將第2項所定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計算公式中,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25%提高為35%。另為避免外幣傳統型保單準備金因投資國際板債券而產生重複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情形,爰將第2項所定計算公式再扣除外幣傳統型保單準備金投資國際板債券總額。
三、 開放保險業投資國外地方政府所屬機構債券,增訂投資條件及限額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鑑於部分國家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其收益率多較一般政府公債為高,違約率多較相同信用評等之公司債為低,為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爰於第5條第2款明定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包含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並於第6條第3項明定投資該等債券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範。
四、 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外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之限額,並放寬基金管理機構為經核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者,保險業亦得投資(修正條文第8條):
(一)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並兼顧風險控管,爰第8條第3項第1款增訂但書規定,就保險業已依第15條第4項第5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資金之40%者,放寬其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之3%。
(二)配合本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09113號令(現為第1070314217號令),放寬基金管理機構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者,保險業亦得投資,爰修正現行第8條第3項第4款第2目規定。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9718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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