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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討論通過對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7項糾正及1項限期改正處分,另命公司就事實(一)缺失事項,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會核可認定前,不得新增對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
一、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同條項第1款、第171條之1第4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等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辦理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有間接參與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決策及對被投資公司評估作業欠妥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 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資料有未及時更新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三) 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有支票兌現日逾保險契約生效日2.5個月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四)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有空白保險證之控管作業欠妥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 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未留存姓名或名稱檢核紀錄、董監事未完成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教育訓練,以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兼任與職務衝突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六) 辦理個資外洩之應變演練,未就外部網路入侵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所致之個資外洩情境,研擬演練計畫並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符。
(七) 辦理資安評估作業,有弱點掃描及滲透測試作業範圍尚欠完備,且對掃描發現之漏洞修補及追蹤處理未訂定作業規範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四、 裁罰結果: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事實明確,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7項糾正及1項限期改正處分,另命公司就事實(一)缺失事項,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會核可認定前,不得新增對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
五、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4261   更新日期: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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