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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107年度間對南山人壽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之檢查時,發現南山人壽就辦理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等事項,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行為時保險法核處南山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整、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解除葉○○行為時之經理人職務。
一、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及第171條之1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未臻完備:該公司雖就員工訂有保密責任、避免利益衝突規範,以及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惟卻未就該等規範訂定相關查核、監督機制,致相關作業規定有流於形式,未能確實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臻完備:該公司於107年5月底接獲民眾檢舉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人葉○○成立通訊群組時,並未由所設置緊急應變團隊機制之決策小組處理、評估及判斷是否屬重大偶發事件,以及辦理相關通報作業,致遲至媒體擬於107年7月中旬報導該案時,認為屬「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始依相關規定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該公司重大偶發通報判斷機制存有系統性重大缺失。
(三)其他缺失:個人股權投資交易申報週期過長、查核以自然人憑證提供開戶及交易資料未臻確實、未訂定個別投資經理人股權投資之授權額度上限、未明確訂定總公司緊急應變團隊決策小組會議議事規範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裁罰結果:核處罰鍰660萬元及予以5項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解除葉○○行為時之經理人職務。
五、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各項業務,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且須依法令變動情形修正各項作業規範,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保障眾多保戶權益。
(二)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3547   更新日期: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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