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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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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應符合資格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991號

主旨:為強化清償能力與健全公司經營,保險業無虧損者,若擬將其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應依說明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性,於股東會前向本會申請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
一、 保險業無虧損者,若擬依旨揭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
(二)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於扣除現金盈餘分配及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金及法定盈餘公積發給之現金後,達百分之二百五十。
(三) 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
(四) 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之建議確實改進。
(五) 最近一年內無遭主管機關核處罰鍰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六) 財務業務健全具清償能力。
(七) 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且無其他事實顯示有重大內部控制缺失或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二、 保險業申請時須檢附符合說明一所列條件之證明書件,其中說明一、(六)所述之證明書件至少包括資產負債配置妥適性及盈餘分配合理性評估等分析報告、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銷售量最高前五名商品)等資料。其中資產負債配置妥適性分析報告,於人身保險業應出具包括資產面及負債面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其負債面之存續期間計算應包含保費收入)之分析評估報告;於財產保險業應出具包括未來十年資產負債現金流量合理性評估報告。

瀏覽人次: 11807   更新日期: 201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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