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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計算方式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200113091號

 

 

 


一、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屬資產類交易,例如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等,買入持有部位,應依本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一○一○○二號令所定限額計算方式計算總餘額;賣出持有部位,以出售時之帳列金額自總餘額中扣除。
(二) 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屬損益類交易,例如收取或支付租金及手續費等,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單一利害關係人之租金或手續費計入該交易對象之交易總餘額,並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所有利害關係人之租金或手續費計入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內,且於次一年度起重新起算。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5121   更新日期: 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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