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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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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30分起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

主旨: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8月12日下午5時30分起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
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2款、第4項、第149條之1及第149條之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經本會多次要求辦理增資及令其提出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均未能依限完成增資,且所提增資規劃及財務業務改善計畫無法有效改善公司財務狀況,業經本會核定予以否准,鑑於該公司淨值呈現加速惡化且經輔導仍未改善,致有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之虞,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行使接管人之職權並辦理相關接管工作。
二、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業務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人,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   接管期限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由本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

會稿單位:

 

瀏覽人次: 11479   更新日期: 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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