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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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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申報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40256721D號

 

 


一、 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人身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一)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 。
(三)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內容如附件) 。
(四)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三) 。(含商品利潤分析之聲明。上開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備供本會查核)
(五)要保書。(如僅新報送要保書者,需另檢附要保書申報聲明書如附表四)
(六)要保書申報聲明書(附表四) 。
(七)保險商品利潤分析(附表五) 。
(八)資產配置計畫書。
(九)風險控管說明書(附表六) 。
(十)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聲明書。
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之電子檔案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案:
(一) 投資標的說明書。
(二)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附表七)。
(三) 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
三、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應檢送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八)及變更部分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照表) 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如屬要保書內容之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九)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照表) 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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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471   更新日期: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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