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電話訪問之保險種類及比例
2015-06-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402567077號
一、關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電話訪問之保險種類及比例如下:
(一)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電話訪問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二)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電話訪問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公差
副主任委員 王 儷 玲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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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