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附表一、附表二,名稱並修正為「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2015-07-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4281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附表一、附表二,名稱並修正為「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 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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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