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2015-07-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096號
一、 依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保險業辦理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其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百分之ㄧ點五,並於一百零五年底前提足。
三、 前點所列各項不動產貸款之餘額,得扣除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新增之政策性貸款,其中政策性貸款,係指保險業以政府提供專案資金或自有資金配合政策辦理之各項政策性不動產貸款。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3373
更新日期:
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