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保險業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投資依法經本會核准募集發行且申購、買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2015-08-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631號
一、核准保險業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投資依法經本會核准募集發行且申購、買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五及該保險業資金千分之五。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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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