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2015-11-12
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0104481號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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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