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令
2015-12-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0954511號
一、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投資型保險,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其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範圍,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除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一)境外基金。
(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發行之外幣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涉及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股價指數(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者,惟應以外幣計價及結算交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得不計入上開比率限制之計算範圍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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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