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等規定之「主管機關指定利率」
2016-0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120411號
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等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定價時,應注意檢測各項利潤指標,並使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及因應措施,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前述商品定價作業,關於「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所列附件二、附表五及附表六之「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規範如附件。
三、前點事項及保險業進行商品定價使用之「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規定,應納入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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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