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2019-01-2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0231號
主旨: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依法接管後,其主要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業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概括讓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除少數未結事項外,已無保險業務、契約或員工等事務待處理,因已無重建更生而回復為正常營運之可能,依現有事實認定接管原因已消失,為了結權利義務關係,爰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同意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所報終止接管之評估報告,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自終止接管之同一時點起,勒令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停業清理,及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清理事宜。
二、 清理程序進行期間,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即行停止,相關職權由清理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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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6-14